纪冰:国家应加大对水利建设支持_看安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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纪冰:国家应加大对水利建设支持

时间:2014-03-12 00:00来源: 作者:老网站
两会专稿
 
全国人大代表、安徽省水利厅厅长纪冰
国家应加大对水利建设支持
本报记者 张晓梅
 
纪冰
 
   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:“国家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重大水利工程,今年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700多亿元,支持引水调水、骨干水源、江河湖泊治理、高效节水灌溉等重点项目。”3月10日,全国人大代表、安徽省水利厅厅长纪冰认为这是中央对“三农”的最大支持,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石。
    2013年,安徽水利系统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指导,深入贯彻安徽省委、省政府决策部署,大力实施“水利安徽”战略,全年落实水利项目投资计划125亿元,完成省以上重点项目投资130亿元,全省水利事业延续了良好发展态势,为安徽粮食产量“十年丰”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。但在整个水利建设的过程中,还存在着资金、政策不到位,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。为此,纪冰提出了三点建议。
    一是建议落实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财政补助政策。小型水利工程是水利防灾减灾兴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直接关系到农业增产、农民增收、农村发展。由于面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点多、线长、面广、量大,必须坚持政府主导,引导发展多种形式的管护组织,采取财政补助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受益农户适当承担的办法,解决管护经费问题,落实管护主体、明确管护责任、健全运行机制,保证小型水利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。因此,建议中央对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进行适当补助。据测算,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折合按耕地面积每亩约需15元投入(具体实施按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维修定额测算量化到具体工程),建议中央按照1/3的比例给予补助,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,拨付地方财政统一管理使用,并对粮食主产区、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予以倾斜,其余由省、市、县级财政补助及管护经营主体和受益主体分担。
    二是建议修订完善现行水利建设征地补偿相关政策。征地移民工作直接关系水利工程建设进度,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。近年来各地普遍反映水利工程征地同地不同价、同地不同税等问题,水利征迁工作难度越来越大,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反应强烈。为保障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,建议修订完善现行的水利建设征地补偿政策。一是全面推进同地同价政策。建议修订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》,参照铁路、公路部门的做法,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规定,按照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,全面推进同地同价政策。二是调整水利项目耕地占用税。建议修订《中华人民共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》,免除水利工程项目耕地占用税,或者按照同地同税的原则,水利行业与铁路、公路行业同等同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。三是统一相关费用标准。建议同其它基础设施项目一样,统一耕地开垦费、失地农民社险等相当费用的政策标准。
    三是建议就加强湖泊湿地管理保护立法,建立统一的湖泊湿地管理体制。湖泊是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,湖泊周边的湿地是湖泊的有机体,与湖泊构成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。但在现行体制下,湖泊和湿地由不同部门分割管理,削弱了湖泊管理和保护的整体效能,非法侵占湖体、湖面、河湖岸线时有发生,湖泊管理和保护形势十分严峻,湿地资源和功能保护也面临困境。因此,建议就加强湖泊湿地管理保护立法,建立统一的湖泊湿地管理体制。一是建立湖泊湿地保护统一管理体制。建议从国家层面,理顺湖泊湿地管理体制,改变目前湖泊湿地管理保护“分割管理、政出多门”的局面,以水资源为核心,以流域为单元,建立湖泊湿地保护统一管理体制,明确湖泊湿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,实施“湖泊——湿地——流域”综合治理。二是科学编制湖泊保护综合规划。建议国家在充分考虑湖泊生态系统生态承载能力的基础上,根据湖泊流域管理和生态系统一体化保护的总体要求,科学编制湖泊保护综合规划,明确湖泊流域治理开发与保护有优先领域和顺序,充分发挥湖泊的多功能综合利用效益。三是加快推进湖泊湿地保护立法。第一,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修订《河道管理条例》,将湖泊湿地统一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、有关部门协管作为重要内容吸纳到《条例》中去,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出台《湖泊管理条例》;第二,建议适时修订《水法》,将上述内容增加到《水法》中去,从而依法加强湖泊湿地的管理、保护和适度开发利用。